以第三方付款为支付条件的还款协议,签订后能否能撤销?

    司法观点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条款表面看似赋予了当事人一方选择的权利,但实则导致双方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构成显失公平。  

经典案例  

  201473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燃料油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B公司支付保证金100万元;A公司提供相关票据后,B公司应在承运船舶离港前将全部货款一次性付清。同年84A公司向B公司交付总价值2335万元的燃料油,但B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既没有支付保证金,也没有给付货款。经A公司多次催讨,B公司于同年918日给付A公司货款500万元。  2015126日,A公司再次催款,B公司拟定了一份还款协议要A公司签字。协议内容为:要到C公司偿还B公司的货款后,才能给付A公司的货款;C公司偿还B公司的货款前,A公司不得向B公司追讨货款。如果A公司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B公司则在6日内给付A公司货款900万元。A公司拒绝签字。201522日,B公司通过传真再次将上述还款协议书发给A公司,A公司即日在协议上盖章。B公司遂将C公司早已偿还B公司的984万元货款汇给A公司。  

  2015715日,A公司以与B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显失公平,严重损害A公司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A公司与B公司201522日签订的显失公平的还款协议书,要求B公司支付A公司尚欠货款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油品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A公司按约向B公司交付燃料油后,B公司应当依约及时交付A公司的货款。B公司拒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A公司与B公司于20152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限制了A公司的合同权利,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了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非A公司真实意思表示。A公司在除斥期间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协议书,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于20152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B公司向A公司支付尚欠货款本息及违约金。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油品销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均对销售合同无异议,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B公司在收到A公司交付的货物后,应依约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为了解决货款支付的问题,A公司与B公司于201522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在协议书生效后6个工作日内,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800万元;剩余100万余元货款,在案外人C公司没有向B公司支付之前,A公司不应向B公司主张支付。现A公司认为该协议书的内容,使B公司转嫁了责任,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A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关键是要审查涉案协议书是否具有构成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内容是否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明显不平衡;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以较少的代价获得极大的利益。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从形式上看,确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双方在签订协议书之前,A公司早已完成了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B公司也已收到了C公司支付的1400万元的货款,但B公司只向A公司支付了500万元货款。此时,对于已收到的900万元货款如何向A公司支付、何时支付,B公司有完全的主动权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这一点,在协议书约定的生效后6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800万元的条款中得以体现。由此可知,在涉案协议书签订时,B公司在主观上故意利用了其优势。另外,协议书中约定,C公司不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不应向B公司主张剩余货款。该约定内容,使A公司依买卖合同应当享有的货款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应收货款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对A公司的经济利益存在必然的损害;而B公司反而转嫁了其自身应当承担的买卖合同中直接支付货款的义务,变相获得极大经济利益。该协议书的内容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权利义务过于悬殊,责任承担和风险负担显然不合理。因此,涉案协议书中有关剩余货款支付的条款显失公平,在此基础上,原审判决支持A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有利于保证市场交易的公正性和交易各方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而损害对方的利益。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我们对合同显示公平作几点总结:  

1、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以合同订立时为时间节点  实际中很多合同的签订往往是高收益的同时伴随着高风险,如果当事人一方利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仅在合同订立后获取收益,一旦发生风险、利益损失,就以该条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本条规定的立法初衷,也不利于商事交易的稳定性。故,法律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是以合同订立时为节点。订立合同之时当事人就能够预测到或应该预测到的风险,不属于显失公平。  

2、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的几个考量因素  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  主观方面,首先看当事人一方是否利用自身的缔约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的轻率、无经验。这里的缔约优势地位不仅是指一方固有的缔约优势地位,例如消费合同中的经营者;还包含交易过程中逐渐改变双方平等地位的这种情况。主要体现是一方完全享有主动权、自主权,“占据上风”让对方妥协。例如本案中的A公司,在B公司既未支付保证金,又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诉讼、催讨或者继续等待,此时A公司明显处于被动地位。而B公司早已收到C公司支付的1400万元货款,其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向A公司支付货款、何时支付、支付的数额。B公司掌握主动权的优势地位显而易见。  其次要看相对方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例如戏谑、假意行为;第二、意思表示不自由,例如欺诈、胁迫。欺诈是受欺诈方对双方真实的权利义务没有正确的认识,而胁迫是受胁迫方虽然正确认识、理解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除了接受合同条款之外别无选择。本案中A公司在B公司第一次提出签订还款协议时明确予以拒绝,可见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不愿意接受不平等的合同条款。之所以在第二次B公司传真的还款协议上签字,是因为迫切想得到被B公司截留的900万元货款,此时A公司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不自由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选择权”是当事人有充分条件选择缔约或拒绝缔约,事后享有违约或损害赔偿的救济权利并不属于这里的“选择权”。本案中B公司主张A公司可以选择不签订还款协议而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货款,这种观点就是混淆了缔约时的选择权和事后的救济权。  客观方面,分析合同条款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存在严重不对等的情况。如果权利义务的分配与设置明显有失公允,则有可能构成显失公平。本案中B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拟定A公司不得追讨货款,即排除了A公司依据油品买卖合同追索货款的权利,也免除了自己应尽的还款义务。这种约定使A公司不能及时收取货款的风险陡增,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治理建议

1、撤销显失公平合同的请求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会导致权利人终局丧失法律权利的后果。因此,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撤销权是形成诉权,当事人只得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撤销或变更合同,仅向对方发函、致电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主张合同显失公平如何举证  根据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合同显示公平的举证责任应有受有不利益的一方来承担,有以下三个举证要点:第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偿合同;第二、合同内容明显背离公平原则;第三、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其中,第一个要点的举证比较简单,合同是否有偿只要提供合同文本即可证明。但第二和第三个要点的举证存在一定困难。首先这两点难以通过实体证据来证明,这两个要点侧重主观方面的证明,需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通过语言表述来呈现一定的事实;其次,在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这个问题上,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裁量起到了关键作用,不同法官对于同一事实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所以举证证明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举证时要注意从合同签订的背景、对方的优势地位、己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等多角度、多方面进行举证说明。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